新八一中文

新八一中文>德国史推荐书目 > 第三节 帝国机构皇帝和邦君 一帝国权力机构(第1页)

第三节 帝国机构皇帝和邦君 一帝国权力机构(第1页)

第三节帝国机构、皇帝和邦君一、帝国权力机构

自1495年帝国改革以来,选侯会议、帝国等级会议、帝国行政区、帝国大区会议、帝国代表会议和帝国最高法院等机构,逐渐成为凌驾于各邦国之上的神圣罗马帝国常设权力机构,尽管维持维艰,效率低下,但直到17世纪初,大都能够正常运转,甚至有所巩固和加强。

选侯会议在选举国王和皇帝(如1558年费迪南二世当选,1562年马克西米连二世当选,1575年鲁道夫二世当选)、制定一般性帝国政策(如1567年的军备控制、1572年的土耳其同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1556年教派对等原则确立后,选侯集团的权威性拥有了一种特殊意义。三位天主教选侯(美因兹大主教、科伦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对三位福音教选侯(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马克伯爵、普法尔茨邦国伯爵),票数相等,这一点在双教派的帝国十分重要。选侯集团的仲裁唯有超越教派差别,才能为其他帝国等级和一般臣民所认同。大多数选侯也深晓此理,尽可能地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只是由于普法尔茨选侯后来接受了具有明显归正宗特色的福音教之后,教派问题才又开始突出出来。此时,同属福音教的信义宗与归正宗之间的对立,一点不亚于福音教与天主教之间的对立,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选侯们很少单独开会议事,他们完全可以凭借特有的优先权、双教派性和政治协调性,在帝国等级会议、帝国大区会议和帝国代表会议(Reichsdeputationstagen)上发挥决定性影响,主导大政方针。

帝国等级会议是一个立法机构,主要讨论诸如维持国内和平、对外战争、货币和税收等现时问题。开会程序与1495年以来形成的模式别无二致,新出现的仅仅是严格的分院议事:选侯、诸侯和城市代表在自己所属的院内进行讨论,各院独立做出决定,只在涉及铸币、公布账目、陈情申述和最后修订帝国决议诸问题时,才共同组建专门委员会进行协商。在1556—1582年,帝国等级会议总共开过六次,时间分别是1556—1557年、1559年、1566年、1570年、1576年和1582年,这些会议总体上说富有成果,比较顺利地通过了一些决议。而在1608年的雷根斯堡帝国等级会议上,教派冲突再次爆发,信奉加尔文教的普法尔茨选侯弗里德里希四世(FriedrichsIV。,1574—1610)用武力驱散了参加帝国等级会议的代表,致使帝国等级会议这个最重要的帝国立法机构陷于瘫痪,帝国中央政府长期无法正常工作。

帝国大区在1555年以后的十年间逐渐成型,直至帝国终结,其基本结构都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1555年奥格斯堡帝国等级会议通过的《帝国执行条例》,帝国大区建立了一个执行委员会,负责维持国内和平,而其可倚重的主要力量则是各地诸侯的武装部队。帝国大区会议(Reichskreistag)自1542年组建抵抗土耳其入侵军队起才成为经常召开的集会。它在1544年开始讨论修订帝国名册事宜;1551年讨论铸币问题。自1560年起,大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铸币方面,各大区相当认真地发挥监控和管理功能。后来,大区代表也出现在帝国等级会议上,他们在一个全体会议中拥有与诸侯相同的表决权,并且按照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与此同时,在各大区中存在着一种强化政治和行政管理体系的努力,各种各样的集会:大区高层会议、大区成员会议、大区部分成员会议和大区全体成员会议,年复一年地频繁举行。在关税和铸币监管方面,也在治安方面,有几个大区已发展成为自我管理体了。但是各大区的发展很不平衡。在巴伐利亚大区和上萨克森(Obersa)大区,各项大区任务,可以依靠势力强大的邦国政权比较有效地完成。施瓦本和弗兰肯也拥有可实施军事打击行动的大区组织,但在上莱茵、下莱茵—威斯特法伦和下萨克森大区,相关组织和行动仍停留在计划层面。莱茵选侯大区就更少行动了,它被莱茵选侯会议和一般选侯会议覆盖。包括西班牙属尼德兰的勃艮第帝国行政区和奥地利没有成立独自的大区组织,但却派遣代表参加大区代表会议,并由此参与了维持国内和平事务。

但是总的说来,帝国大区维持和平的能力仍然十分有限,大区可以弹压兵匪抢劫或农民起义,也能够执行帝国最高法院的部分判决,但要在大规模的战争中对抗数千名雇佣兵,却是力所不逮。这些战争贩子的首领大都是帝国等级,只要不以皇帝和帝国为敌,他们就可以自行与外国建立军事和政治联盟。这就使得帝国国内事务经常与国际政治纠缠在一起,牵一发而动全身,使国内战争演变为国际战争。

1555年以后,按照执行条例集体处置破坏国内和平案件的帝国代表会议也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全国性集会,并且既代表帝国等级的利益,又代表着帝国大区的利益。但因各方利益分歧较大,帝国代表会议经常没完没了地争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发挥重要作用。

帝国代表会议内设两个院,一个是有6位选侯参加的选侯院,另一个院最初由来自所有帝国大区的10位诸侯(奥地利大公、维尔茨堡大主教、明斯特大主教、巴伐利亚公爵、于利希公爵、黑森邦国伯爵、施瓦本高级教士、施瓦本伯爵以及帝国城市纽伦贝格和科伦)组成,自1571年起由来自所有帝国大区的14位诸侯(前10位诸侯加上勃艮第公爵、康斯坦茨主教、不伦瑞克—吕内堡公爵和波莫瑞—斯德丁公爵)、伯爵和城市代表组成。

帝国代表会议曾在1545年、1551年、1557年和1567年召开过修订帝国名册中帝国等级纳税额的会议,目的在于公平摊派帝国税,确定实际纳税义务。帝国代表会议还在1557年和1560年召开过帝国最高法院的司法会议,主要讨论帝国最高法院工作条例和人事安排。然而,无论是修订会议还是司法会议,其成效都极其有限;交税较少的帝国诸侯,首先是萨克森选侯和巴伐利亚,极力阻拦任何变动。直到1577年,帝国代表会议才对1521年的《帝国名册》作了少量修改,而修改后的名册一直应用到帝国终结之际。

自1566年起,土耳其税几乎年年征收,成为一种常规的邦国税。对于土耳其税,邦国等级和普通民众几乎从未怀疑过其合法性。人们完全相信皇帝和诸侯宣传的“土耳其危险”的可怕性,征税工作因此得以比较顺利的进行。其他税收就截然不同了,诸如用于派遣公使的经费、维持和平的费用或者援助利沃尼亚抵抗俄罗斯入侵的费用,都很难如数征收上来,有的甚至根本无法征收。即使帝国等级会议做出了决定,帝国财政官也有权对抗税者宣布帝国禁令,偷税、漏税,甚至从不缴税者,仍大有人在;帝国禁令多半未被认真执行。

自1548年《帝国最高法院条例》制定以来,帝国最高法院便落户在远离皇帝宫廷的施佩耶尔。只有最高法官和法院主持,以及两位陪审员是由皇帝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均由帝国等级所决定。法院办公厅隶属于美因兹大主教领导,后者还从1557年的司法会议上获得更多的控制权。帝国等级通过缴纳专项税款资助该法院,这一资助在1555年以后是比较有保障的。同样得到保障的是每年5月举行一次的皇帝—等级视察委员会会议事宜,其目的是审查法院工作,审理对抗判决的修正案。尽管如此,人员不足、案件堆积、书面程序缓慢和判决执行困难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帝国最高法院的工作。

《帝国最高法院条例》在1555年奥格斯堡帝国等级会议期间得以修订,据此,除了天主教和以《奥格斯堡信纲》为基准的路德教,法官(陪审员评审员)不可以信奉任何其他宗教,这就将加尔文教徒完全排除在外了。在此基础上,帝国等级会议又在1559年确立了适用于帝国最高法院的“教派对等”原则,即在审理宗教案件时,合议庭应由天主教和路德教两教派法官组成,且各教派的人数完全相等。这一制度直至1580年都得到了严格执行,表决权的公平和平等也由此获得了较大保障。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现有工作人员的压力,法官人数在1558年24人的基础上增加了16人,1566年再增加8人,1570年最终确定为41人。此外,帝国等级会议还在1570年减少了案件数量,其方法是将上诉费从50弗罗林上调到150弗罗林。1570年和1586年的帝国代表会议则对审判日期进行了压缩,目的在于使罪犯尽快受到惩罚。

帝国最高法院审理所有地区的诉讼,其判决也对各邦国法院有示范作用,对于帝国的司法统一来说,这样做是很有必要,也是很有意义的。但自1610年起,帝国宫廷参事院对于帝国事务的干预,使得帝国最高法院遇到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帝国的司法统一也就无法实现了。

通过帝国皇帝费迪南一世,帝国宫廷参事院在1559年4月3日颁布了一个新条例,其中包括在中央当局中常见的合议法。据此,每个案件都由某位工作人员单独承接,但其最终判决由合议机构的多数表决做出。遇有争议,则由最高首领定夺(Votumadimperatorem)。帝国宫廷参事院也负责审理帝国属意大利的案件,以及行政管理和政府事务。它在司法审判方面与帝国最高法院进行激烈竞争。这两个法院都审理破坏和平案件、违法案件和上诉案件,但帝国宫廷参事院能够较快作出判决,与帝国最高法院相比,它较少受到形式上的审讯程序制约。帝国最高法院因为帝国宫廷参事院的竞争而相形见绌,但后者更多地体现了皇帝和奥地利邦国君主的意志而非帝国的整体利益,不能也不想实现帝国的司法统一。另外,在帝国皇帝鲁道夫二世统治时期,在20余名帝国宫廷参事中,天主教徒虽然占绝对多数,但也有几位是福音教徒,这就说明当时并不存在严重的教派褊狭。教派斗争大约是在1590年以后才开始激烈起来。因为破坏和平、归还财产和宗教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不断增加,帝国宫廷参事院的工作非常忙碌,但单纯依靠此类司法审判机构也是不能完全解决宗教冲突问题的。

尽管大规模的改革已不再进行,现有的帝国权力机构还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和巩固,可以推行一种十分有限的帝国立法、帝国税收和帝国审判,执行那些超出邦国承担能力范围的任务。尽管十分松散,帝国各机构的存在仍起到了某种联系作用,不同程度地塑造着帝国内部的各种关系。帝国等级会议能够在保障国内和平、征收帝国税、维持帝国行政区和帝国最高法院方面,间接地也在整合帝国伯爵和帝国骑士方面有所作为。帝国税也加强了帝国对邦国影响,特别是加强了帝国在天高皇帝远的北方的权威。凡此种种,都对帝国同盟的维持和巩固产生了积极作用。

然而,这些机构多为帝国等级所把持。帝国等级通过把持帝国等级会议和帝国行政区会议,获得了更广泛的参与神圣罗马帝国政治决策的可能性,能够在实施执行条例、铸造货币和征收帝国税诸方面贯彻自己的意志,限制皇帝的权力,阻止皇帝的独裁专制。只是刚刚经历过危机和战争的帝国等级大都渴望和平,愿意继续维持帝国同盟,也愿意将迄今仅仅停留在决议层面的政策付诸实施。他们不再像以前那样惧怕哈布斯堡家族的强权,但也不想“完全破坏古老的将要倾覆的帝国大厦”。他们大都愿意遵守帝国宪法,履行对皇帝的义务,资助帝国最高法院,维护帝国大区的权威,只是不愿意为与自己的利益没有多大关系的土耳其战争掏腰包,反对按照英国或法国的模式把神圣罗马帝国建设成为一个可能剥夺他们长期拥有的“自由”的中央集权式统一国家。

二、从费迪南一世到费迪南二世

(一)费迪南一世

卡尔五世之后,神圣罗马帝国不再有任何具足轻重的统治者了,尽管仍然保留着“罗马人国王”和“罗马人皇帝”称号,但王位和皇位已成为纯德意志的职位,帝国政治的重心也转移到了奥地利。从费迪南一世到费迪南二世的历任罗马人国王和皇帝尽管大都励精图治,但因各种各样的制约,均未实现加强皇权、重振神圣罗马帝国昔日在基督教世界风光无限好的统治地位的夙愿。

然而,作为位居各邦国之上的帝国统治者和哈布斯堡家族的首领,皇帝也不是完全没有政治作用的。他虽然不能独自掌握帝国的命运,但在与奥地利邦国和哈布斯堡家族势力相结合的情况下,依然拥有超出所有邦国君主的影响力。反过来,奥地利邦国和哈布斯堡家族也因为同皇权的结合而成为帝国乃至整个欧洲最强大的政治势力之一。哈布斯堡家族的统治者们更善于利用帝国和奥地利的资源为他们自己家族和世袭领地谋利。恰恰凭借哈布斯堡家族及其世袭领地的力量,皇帝依然能够在帝国和欧洲事务中发挥一种举足轻重的作用。

费迪南一世使设有帝国副首相职务的帝国宫廷首相府落户于维也纳,并把马克西米连一世在1497年建立的、暂时管辖帝国和哈布斯堡家族世袭领地事务的奥地利宫廷参事院改造为帝国宫廷参事院。帝国宫廷参事院管辖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行政管理事务也包括司法审判事务。它在审理破坏国家和平罪、抗拒法律罪以及其他申诉方面,同帝国高等法院进行竞争,并且因为不像帝国高等法院那样受制于一种形式上的审理程序,也因为人力、物力比较充足,所以能够作出更迅速的判决。费迪南还设立了一个类似于顾问委员会的枢密院,负责拟定宫廷参事院或者枢密院的决议。无论是帝国宫廷参事院还是枢密院,两个机构都不受帝国等级的影响,其成员由皇帝直接任命,皇帝也因此拥有较大的权威,只是这种权威不足以制服整个帝国等级;后者一方面可以利用帝国其他权力机构分享帝国统治权,另一方面也可以依靠各自邦国的势力与帝国中央政权相抗衡。

费迪南一世还进行了个别改革,例如在1559年颁布帝国铸币条例。这些改革同样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帝国政治的等级结构。

对于费迪南一世来说,捍卫对匈牙利和波希米亚两王国的权力要求是最紧迫的事务。1540年,匈牙利另一国王扎波利亚去世。他的遗孀、波兰国王齐格蒙特一世的女儿伊莎贝拉·亚盖洛(IzabelaJagiellonka,1519—1559)依仗土耳其宫廷的支持,使其刚出生不久的儿子扎波利亚·亚诺什·齐格蒙特(SzapolyaiJánosZsigmond,1540—1571)继承了父亲的全部遗产,称作匈牙利国王约翰二世(1540—1570年在位)。费迪南想统治整个匈牙利,但因遭到土耳其人的反对未果。

在奥地利,费迪南继承马克西米连一世的政策,继续进行国家建设:制定宪法,培养职业管理员阶层,改善各种行政管理机构,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统治。他所设立的枢密院、宫廷司库和宫廷战争参事院等一系列官僚机构,为哈布斯堡王朝后来几个世纪的行政管理奠定了基础。作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大本营,奥地利的国家建设模式对帝国其他邦国有着重要指导意义。除此之外,奥地利也是当时神圣罗马帝国唯一一个具有欧洲地位并且拥有广泛对外联系的邦国。

然而,哈布斯堡家族世袭领地的宗教政治局势也因为福音教的传播和邦国等级的反抗而变得动**不安。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